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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教职工申请2016年在职攻读学位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审批同意方可报考。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和强调如下:

一、教职工申请报考在职攻读学位,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来校工作两年以上(入学时须工作满三年);近两年年度考核合格;所报考专业应符合工作需要,且与工作岗位相关或与本人上一级学位所学专业一致。

二、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录取后须与学校签订《教职工在职学习合同书》,教职工在职学习毕业后须为学校服务五年。党政教辅人员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完成学业,确因课程安排必须占用工作时间的,每周至多不超过两个半天;因听课而耽误的工作,应利用业余时间及时完成,保证本职工作不受影响。教职工应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两促进。

三、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13887号),所有研究生都应按规定缴纳学费。自2014年秋季起,在本校在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均应按规定先缴纳学费,学校根据教职工个人工作表现和学习表现,于下一学年度由财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审批教职工上一学年学费减免额度。

四、教职工申请2016年在职攻读学位审批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1、教职工填写《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审批表》(下载网址http://hr.ruc.edu.cn/displaynews.php?id=10179),提交所在单位;

2、单位领导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和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提交人事处;副处级及以上教职工在向人事处提交审批表前还需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3、人事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教职工所在单位。

请有意报考2016年在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最迟于20151210日前将《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审批表》交至人事处培训办(明德主楼1128B室),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5年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