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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人员流动中心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人员流动中心章程
2003-2004 校政字 11 号
(2003年12月2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全员聘用制度,建立新型的人员流动机制,调整人员结构,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人民大学人员流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隶属于人事处,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人员流动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接收、管理、培训流动人员;
(三)向待岗人员提供工作信息,进行职业指导,推荐、安排工作,创造再就业机会。

第四条 中心管理对象
(一)中心接收以下各类人员:
1、因工作表现、能力等个人原因未被单位聘用的富余人员。
2、因机构调整、单位撤消或合并、超编等非个人原因,未被聘用的待岗人员。
3、除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规定的28种疾病以外的,长期病休(病假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非危重和非残疾人员。
4、符合国家规定,以驻外机构人员配偶身份随任一年以上的人员。
5、经学校批准,自费出国学习、进修、培训一年以上的教学、管理人员。
6、经学校批准的其他人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入中心:
1、毕业留校见习期未满的人员。
2、怀孕期、产假、哺乳期的女教职工。
3、经市、区(县)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的因公致伤、致残人员。
4、复转军人来校工作不满一年者。
5、有违法、违纪行为,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6、符合学校提前退休政策规定的人员。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人员。

第五条 人员转入中心的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向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写明转入人员的基本情况、事由,并签署单位意见。
(二)人事处审核。如同意接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和待岗流动人员。
(三)所在单位和中心签订协议,并向中心预交一年的管理费。管理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应交至待岗流动人员妥善安置为止。
(四)待岗流动人员与原单位办妥工作交接后,办理校内调动手续,到中心报到,将人事、工资、党(团)组织、工会关系等一并转入,填写《中国人民大学人员流动中心登记表》,并与中心签订协议。

第六条 待岗流动人员人事关系转入中心后,不再占用原单位编制。

第七条 对转入中心的流动待岗人员的要求
(一)接到中心书面报到通知后,须在一周内办妥工作交接手续,到中心报到。无故未报到者,按旷工对待,并根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中心的管理。
(三)每月至少主动与中心联系一次,沟通情况。连续3个月不与中心联系的,视同旷工。
(四)配合中心积极主动寻找新的工作岗位,争取及早上岗。
(五)遵守学校《关于禁止教职工经商、办企业、办学校和擅自校外任实职等的决定》等规定,不得私自到校外经商、受聘、兼职或任职。违反者,须在一个月内调离学校。
(六)流动待岗人员在中心待岗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八条 根据待岗流动人员进入中心情况的不同,具体待遇为:
(一)符合本章程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人员,前3个月为转岗期,工资和津贴按其在岗时的标准发放;若3个月内未找到新的工作岗位,从第4个月起,只发国家工资(职务等级工资+国家津贴);从第13个月起,只发职务等级工资。当职务工资低于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从第25个月起,只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保障费。
(二)符合本章程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人员,前6个月发放国家工资(职务等级工资+国家津贴);从第7个月起只发放职务等级工资,当职务工资低于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从第13个月起,只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保障费。
(三)符合本章程第四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长期病休(劳保)工资发放。
(四)符合本章程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人员,从转入中心之日起停止发放工资和津贴。按时回国后,人事关系转回原单位。
(五)符合本章程第四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的人员,自转入中心后,停止发放工资和津贴。
(六)待岗流动人员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医疗及保险待遇。未经中心同意,私自在校外工作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未被聘用上岗的人员,待岗期间不计算工龄。一年内在岗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可计算工龄。
(八)流动人员为聘用制干部的,解聘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制干部身份。重新竞聘上岗且被聘任到干部岗位,符合聘干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恢复聘用制干部身份。流动人员解除聘用制干部身份和重新恢复身份,都必须办理相应手续。
(九)待岗流动人员可依照学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参加校内各类岗位的竞聘。流动待岗人员竞聘上岗后,人事关系转入相应单位,享受相应待遇,占该单位编制数。招聘单位对待岗流动人员竞聘岗位须公正、公平。
待岗流动人员重新聘用上岗后,应有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者,聘用单位可办理调动手续;若试用不合格,可退回中心继续待聘。试用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待岗流动人员重新竞聘上岗或由中心安排临时性工作,两次因个人原因被退回的,中心不再为其推荐、安排工作。

第九条 待岗流动人员不参加考核、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工资晋级。

第十条 中心根据校内各单位的需要,可推荐、安排待岗流动人员从事校内临时性工作,不计入待聘时间,不占该单位编制和岗位数,学校只发国家工资(职务等级工资+国家津贴)及除岗位津贴之外的其他校内津贴。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使用学校经费聘用非固定编制人员或外地务工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应优先聘用中心推荐的符合条件的待岗流动人员。对拒绝接收符合任职条件的待岗流动人员的单位,学校将调整其临时工用人指标及经费。

第十二条 待岗流动人员可根据国家、学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申请办理调出、辞职、退休手续,不得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十三条 符合本章程第四条第(一)款第1、2、3项规定的人员,在进入中心后2年内,如自愿调离学校的(含调出、辞职、自谋职业等),学校根据其校龄给予一次性经济鼓励,标准为校龄每满一年给予1000元。本条规定适用于本章程通过之后进入中心的人员。

第十四条 流动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人事关系可由原转入单位接收,也可由原转入单位委托中心代理。由中心代为管理的,原转入单位须每年向中心交纳2000元管理费。

第十五条 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并将人事关系转入中心的人员(副高级职称以上)办理自费出国手续,应由转入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写明人员的基本情况、业务能力、回国后是否接收其在本单位继续工作等,并由中心、申请人、转入单位签定三方协议后再办理具体手续。申请人在办理手续时须了结与学校的各项关系,并交纳每月20元的管理费和每年3000元的押金。逾期不归者,不退还押金。

第十六条 待岗流动人员拒绝中心安排工作,符合《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的,学校可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已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待岗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学校可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转入中心的待岗流动人员对原单位不聘、解聘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直至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心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后勤集团、附属单位及企业化管理单位中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上述单位如将符合规定的人员转入学校人员流动中心,相关费用由原所在单位自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学校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人民大学人才开发中心章程》(92—93学年校办字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