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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长期病休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长期病休人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期病休人员应按季度(每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校医院或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时间应保持连续。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人事处备案。

二、目前仍在长期病休期间的人员,请于20181026日前,补齐长期病休以来的诊断证明。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8年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