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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师助教制度

一、发布工作通知

每年6月或7月初,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联合向各学院(系)发布新学期新教师助教制度工作安排通知。

二、学院(系)报送方案

各学院(系)研究拟参加新教师助教制度的新教师及指导教师名单,填写《新教师助教制度指导教师及旁听课程安排汇总表》(见当年工作通知交至人事处培训办公室(办公地点:明德主楼1127A,联系电话:82509325)。

三、组织实施

人事处将各学院(系)报送的新教师助教制度方案提请学校核准;有关单位具体实施新教师助教制度方案。

四、教学考核

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对新教师的教学能力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并报学校备案后,新教师方可正式开展教学工作。

五、总结报告

第一学年结束时,新教师总结并填写《新教师助教制度项目总结表》,经单位审查后交至人事处培训办公室。

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新教师助教制度指导教师及旁听课程安排汇总表》

2.《新教师助教制度项目总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