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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退休或延缓退休审批

一、发布通知

每学期初,人事处发布教师退休工作通知。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

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

4.《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国发〔1983〕141号)

5.《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

6.《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

7.《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2018-2019学年校政字38号)

二、学院(系)测算

学院测算到达退休年龄的教师名单。

三、学院(系)提出意见

学院(系)对到达退休年龄的教师提出书面意见。其中,拟同意延缓退休的教师填写《教师申请延缓退休审批表》(http://hr.ruc.edu.cn/bsjg/bsjsswbgs/jsxgxz/a4cf15bd3adc43a68b36b9abf0467a76.htm),并提供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以上书面材料报送至人事处教师事务办公室(办公地点:明德主楼1129A,联系电话:82509370/9331)。

四、学校审批

人事处对学院(系)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核,并报学校领导进行审批。

五、办理退休手续

人事处教师事务办公室将审批通过名单转人事处调配办(办公地点:明德主楼1125B,联系电话:82509736),开始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参见《教职工退休手续办理工作流程》。


如有退休审批程序问题,请发邮件至jiaoshiban@126.com 咨询。如有退休手续办理问题,请发邮件:rsc.dpb@ruc.edu.cn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