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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教职工离职离校手续办理

一、学校审批

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离职离校(个人申请离职、组织调动、学校主动解聘)需要学校审批,按教职工类别分别由中国人民大学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人事处(教师办或职员办)依据各自程序相应处理。

1.人才办管理权限范围内教师

(1)个人申请

教师个人向所在基层单位提出调出申请,并提交个人申请书(说明原因等,须本人签字)、《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申请调出审批表》。

(2)基层单位审批

基层单位研究后,向人才办提交、学院(系)报告(说明学院党政联席会、学术委员会意见)、个人材料(包括个人申请书、申请调出审批表等)。

(3)学校审批

人才办审核有关情况,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高层次人才调出须提请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对于批准调出的,基层单位将基层单位、个人留存的聘用合同及“杰出学者”工作协议各1份交至人才办。人才办将终止后的聘用合同经由基层单位送达个人。聘期内因个人原因申请离开学校的,视情况要求退回(或部分退回)已享受的“杰出学者”各项待遇。

2.人事处教师办管理权限范围内教师

(1)个人申请

教师个人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个人申请,并填写《教师申请调出审批表》、个人承诺书。

(2)基层单位审批

教师所在基层单位经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后,向人事处教师办(办公地点:明德主楼1129B,联系电话:82509331/9370)提交书面报告,并附解除合同(聘用关系)证明、个人承诺书、个人申请、调出审批表、在校期间考核证明及其他材料等。

(3)学校审批

人事处教师办按程序经人事处处务会研究通过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3.人事处职员办管理权限范围内非教师


科级及以下行政职务人员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个人申请

职工向所在基层单位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提交《党政教辅人员申请调出或解除聘用关系(合同)审批表》、离校承诺书。

(2)基层单位审批

基层单位向人事处职员办(办公地点:明德主楼1127A,联系电话:82509325)提交有明确意见的报告,以及拟离职人员有无正在调查处理中事项的说明,并附个人书面申请、审批表、离校承诺书(停薪或不停薪)。

(3)人事处审批

人事处职员办将离职事项,包括材料(单位报告、个人书面申请、审批表、承诺书)提交处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4)学校审批

经人事处处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人事处职员办报学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人事处出具解除聘用关系(合同)通知书。


副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人员由党委组织部转来相关离职材料,人事处出具解除聘用关系(合同)通知书。

二、离校材料转送

1.教职工离校获得学校批准后,前期相关人事部门(人才办或人事处教师办/职员办)在人事系统中提交离校人员基本信息报人事处调配办审批。

2.前期相关人事部门(人才办或人事处教师办/职员办)将所有离校材料转人事处调配办处理,离校材料主要包括:学校公文、解除合同(聘用关系)证明、个人承诺书、个人申请、调出审批表及其他材料等。

三、离校通知下发

1.调配办核查材料无误后,向人才办和人事处相关科室(教师办、职员办、培训办)出具《离校人员情况核实单》,确认离校人员在相关人事部门权限范围内是否存在未完结的事项,如合同约定、违约金、各类补贴、培训费用等。

2.在《离校人员情况核实单》所有事项均确认无问题后,人事处调配办向薪酬办下发《离校人员停薪通知书》。

3.人事处调配办审批人事系统中离校人员基本信息申请,并将离校人员基本信息移至待离校人员系统数据库。

4.人事处调配办通知离校人员所在基层单位领取《离校转单》和解除合同(聘用关系)证明,并在一定周期内办结(要求15个工作日)。人才办负责的解除合同(聘用关系)证明由人才办自行送达离职人员。

四、离校手续办结

1.人事处调配办收回完成的校内离校转单和离校人员签字的解除合同(聘用关系)证明。基层单位或者离校人员个人均可办理。

2.离校人员提供接收单位调令给人事处调配办(可以提前至学校审批环节提供)。

3.人事处调配办给财务处(附小、附中)开具换取工资介绍信的证明,同时商请薪酬办提供工资变动单。

4.人事处调配办收到财务处(附小、附中)出具的工资介绍信,开具干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和干部介绍信交离校人员或基层单位,调配办将工资介绍信和干部介绍信复印存档。

5.人事处调配办致函人事档案室,商请办理人事档案调出(内附工资变动单和解聘证明)。

6.人事处调配办通知相关科室调出完成,并在数据库里将离职人员基本信息从待离校人员库移至离校人员库。

7.人事处调配办定期将离校人员材料归档并移交至学校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