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政审鉴定意见、师德师风鉴定意见
发布日期:2025-12-16
一、教职工向二级(组织)机构提出申请
教职工需要人事部门向校外单位出具个人政审鉴定意见、师德师风鉴定意见的,应向二级(组织)机构提出申请。
二、二级(组织)机构所在党组织出具初步鉴定意见
二级(组织)机构所在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出具初步鉴定意见,下载《出具政审鉴定意见、师德师风鉴定意见申请表》(详见下载专区,以下简称《申请表》),将初步鉴定意见填写于“所在党支部意见”或“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意见”中。
初步鉴定意见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是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未发表过与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2)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3)是否存在学术品行不端行为;(4)是否存在师德师风不当行为等。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人才办)审核
《申请表》经二级(组织)机构所在党组织书记签字、盖章,与需要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的鉴定意见材料一并提交至党委教师工作部(人才办)进行相关内容核查。
四、人事部审核盖章
经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才办)签字并盖章的《申请表》,与需要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的鉴定意见材料一并提交至人事部综合管理室(明德主楼1128B)。人事部审核通过后,在相应材料上盖人事部门公章,《申请表》留档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