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期病休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2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长期病休人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长期病休应严格按文件履行审批手续,所在单位书面提交病休人员情况说明,并附本人病休申请和校医院或合同医院(专科医院)有效证明,报人事处审批。
二、长期病休人员应按季度(每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校医院或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时间应保持连续。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人事处备案。
三、目前仍在长期病休期间的教职工,未按期提交诊断证明的,请于2021年9月30日前,提交近三个月内有效的诊断证明,并在病休期内按季度定期提交。
四、今后,未按期提交诊断证明的,视为未履行请假手续,单位应按规定停发其工资,学校停缴保险,待提交当期诊断证明后进行相应补发。
请各单位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将通知要求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并做好解释工作,切实加强考勤管理。
人事处
2021年9月22日